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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说法 | 勒索病毒肆虐,黑客就这样逍遥法外?(附:网络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2017-05-17 深圳罗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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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毕业季,有的同学的论文没有被老师挂掉,却被黑客挂掉了。

      5月12日晚上,云南农业大学一个学生的电脑上出现了勒索界面,于是他发了这条微博。

       据新华社5月13日报道,近日,全球多个国家爆发勒索病毒攻击事件,中国的校园网络也成为重灾区,全国多所高校出现病毒感染。大量学生的毕业论文等重要资料被病毒加密,只有支付赎金才能恢复。


  网络安全公司360还原了这次勒索病毒传播和肆虐的过程:

        病毒如此肆虐,黑客难道就可以逍遥法外吗?当然不。下面就要普法啦。法律专家指出,制造和传播勒索病毒的行为直接违犯了刑法和网络安全法的以下条款: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影响较大的全国计算机病毒第一案"熊猫烧香"案,审理此案的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雷磊故意制作计算机病毒,被告人李俊、王磊、张顺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已经构成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86条的规定,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4年的有期徒刑。

       法律上除了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黑客有惩罚,对网络运营者也有要求。


       网络安全法中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的确,在运营网络的时候,做好防范措施也是十分必要的,让黑客无可乘之机。

小编还搜集、整理了涉及上述罪名的典型案例,供广大微友们阅读和思考:


相关案例


1.为了敲诈他人财物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计算机系统被破坏,并以修复系统勒索财物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欧阳俊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为了敲诈他人财物而制造计算机病毒,导致大量计算机系统被破坏,并以修复系统勒索财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敲诈勒索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案号:(2007)穗中法刑一终字第310号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进而以此敲诈勒索钱财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胡磊、李权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与敲诈勒索犯罪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的,应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因此,行为人通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并进而以此敲诈勒索钱财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案号:(2009)虎刑初字第036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3辑》 (2010年第3辑)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3.非法侵入尖端科学技术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陈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作为一名计算机系的学生,未经合法授权或批准,擅自进入某尖端科学技术研究所计算机信息系统,其私自破译入网口令侵入的行为属于“非法”,侵犯了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例》


4.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曹秋霞、纪凯、赵林、张宇翔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因GRE考试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代替考试罪中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故GRE考试中远程控制计算机代考的行为不构成代替考试罪等罪名,而是成立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计算机控制程序和工具,同时事先与他人有犯意沟通、事后有利益交换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不单独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案号:(2016)沪0115刑初字第153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2期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5.利用被害公司的疏忽,登录到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客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的,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罚——付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利用被害公司的疏忽,使用默认的账户登录到被害人有明显的权利界限的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存储的客户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同时触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即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6月23日第7版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6.医院员工非法侵入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出卖医药数据获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乐某、王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

案例要旨:医院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属于医院内部信息,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侵入并获取数据。医院员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入该系统并获取数据,通过出卖医药数据牟利,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来源:《上海法院网》2014年2月13日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7.销售侵入、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木马的,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冯慧志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规定,向他人销售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木马程序,销售行为系非法提供的行为,符合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客观方面的要求,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原浙江省鄞县人民法院)


8.为牟利将具有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黑客”软件提供给网民下载,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石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案例要旨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增加利润,网站管理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具有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黑客”软件提供给网民下载,该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来源:《湖北法院网》2016年5月23日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


9.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孙小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违反国家规定,对交警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交通违章信息进行删除,收取违章人员的好处,应当认定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的操作,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6辑》(2012年第3辑)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10.采用干扰的技术手段攻击劫持域名服务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例要旨:在域名服务器中添加指令,利用域名服务器劫持程序,对互联网运营商的公共域名服务器进行攻击劫持,构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解析功能的干扰。采用干扰的技术手段攻击劫持域名服务器,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则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2期(总第148期)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最后,小编附上搜集到的其他国家对既往黑客们的惩处和制裁情况,期望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不再横遭践踏。


1.Maksik——度假时被逮捕,被判30年监禁

Maksik曾是入侵过美国多家主要零售连锁店WiFi网络的黑客团伙成员,危及超过45万美元的信贷和借记卡。2007年7月Maksik在土耳其度假时被土耳其当局逮捕, 被控黑掉了12家土耳其银行,最终判处他30年的监禁,以及23200美元的罚金。


2.弗拉基米尔.莱温——被引渡美国判处3年监禁

俄罗斯出生的莱温在1994年一手导演了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有线黑客行动,从花旗银行提走了1070万美元,并把这笔巨款转移到自己位于美国、芬兰、荷兰、以色列和德国的账户。他的3个同伙在取款时被当场逮捕,然而他本人直到1995年才在伦敦机场被逮捕。1997年他被引渡回美国,被判处3年徒刑并赔偿花旗银行24万美元。除了40万美金之外,其余赃款全部被追回。


3.凯文.米特尼克——潜逃两年被逮捕

凯文.米特尼克的黑客生涯始于12岁,到1990年代初,米特尼克成了美国历史上被通缉的几位黑客之一,他入侵了诺基亚、Sun和摩托罗拉公司的系统。当局最终在1995年逮捕了米特尼克,那时他已经潜逃了两年,米特尼克最终被判46个月的监禁。

4.马修——被判处135个月监禁

2009年早些时候,美国盲人黑客马修被判处11年徒刑。他被控用手机从事黑客活动。马修用自己的黑客技术入侵了Sprint的系统,窃听私人电话,甚至恶作剧地把警察骗到科罗拉多州的一名男子家去,原因就是因为这家人的女儿拒绝了他的色情电话。马修被视为那个时代世界上最优秀的电话黑客之一,他被判处135个月的监禁,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说,他减刑的希望很渺茫。


5.凯文.李.波尔森——被判51个月监禁和56000美元罚金

在他从事黑客活动的1980年代,波尔森享有“黑暗但丁”的称号。波尔森所导致的一些黑客事件最终使他成为美国最臭名昭著的网络罪犯——甚至在被捕前还被美国NBC电视台列为未解之谜。1994年6月,波尔森被逮捕,承认了包括电子邮件、有线和计算机诈骗,妨碍司法公正和洗钱等七项指控,被判处51个月监禁和56000美元罚金作为偿还。


6.罗伯特·莫里斯——“电脑欺诈滥用法案”被宣判第一人

1988年,就读于康奈尔大学的23岁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设计了99行的代码,感染了全美无数的计算机,这就是著名的“莫里斯蠕虫”。莫里斯说,他设计这些代码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感染的数量来测试一下当时到底有多少台计算机接入了网络。1989年他被判处缓刑和社区服务,并被判处1万美金罚款,是根据美国1986年制定的“电脑欺诈滥用法案”被宣判的第一人。


◎全文综合人民法院报、法信,部分图文来源:新浪网、腾讯网、互动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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